辞职不只是一封辞职信的事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就业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工作三五年的人, 很多都有过辞职的经历,但并非所有人都知道辞职的正确方式,甚至有部分人为此付出较大的代价。笔者拟于本文就劳动者辞职应注意事项进行阐述,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仅适用于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向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辞职的情形,不完全适用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被迫离职的情形。
关于辞职的书面通知要求。《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 已过试用期的劳动者单方辞职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提前通知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发生的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辞职时,应使用“辞职信”的说辞,而非“ 辞职申请”,如若是“ 辞职申请”,则须用人单位批准后, 方才视为劳动者已尽提前通知义务。如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持反对态度, 而劳动者已决定辞职, 建议劳动者除了提交纸质书面辞职信,可向用人单位领导发送邮件或微信,以证明劳动者已尽书面提前通知之义务。
关于离职前工作的交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之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前应当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办理好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发生的损失。建议劳动者拟写工作交接表,移交完毕后请交接人签字确认。
关于离职证明的出具。《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时会要求应聘者出示离职证明, 因此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取得该证明。需要说明的是,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管双方是因何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 只要双方确已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应出具,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发生的损失。
关于服务期未届满而辞职应注意事项。如若劳动者在职期间接受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并订立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在服务期未届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若双方存有服务期约定, 建议劳动者提出辞职时先与用人单位就违约金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后续发生争议。
关于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需要提醒的是,关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否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即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对劳动者不公平;也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只要竞业限制约定未解除,劳动者即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在履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免争议,如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竞业限制约定, 建议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进行明确,如否,则 签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辞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应变措施,一方面要控制相应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处理好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毕竟,每一份工作都是人生中一段不可或缺的经历,如果因为辞职而使得双方关系闹僵,实在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