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四招”破解国企改革职工安置难题
职工安置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所在。如何破解这道难题是各级政府苦苦思索的问题。茂名市大规模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集中在2000年前后。到2005年底止,茂名市469户国有企业,已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351户,占企业总数的75%。全市共需安置职工54—428人,职工安置费不下十亿元,而改制企业的整体清偿率只有55%左右,资金缺口相当大,再加上茂名市地方财政困难,根本无能力垫底。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入学习,全面理解国家有关政策,用足用活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用“四招”破解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难题。
第一招,采取“先租后破”的方式,实现改革平稳过渡。在企业正式实施破产之前,首先实行企业租赁经营,解决“过渡期”职工有工做、有饭吃问题,减少改革震动,为实施破产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基础,然后再进入破产程序,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同时,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坚持“尽量整体变现,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力求保留原企业生产设施的完整性。如市水泥厂、棉纺厂、化学制品总厂、毛纺厂等一大批企业,都是通过整体拍卖的,转制后,企业很快就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既促进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就业,特别是吸纳原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第二招,采取“三个全额”的办法,解决职工安置费用问题。即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到办证收取的各种费用及政府从拍卖破产企业土地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收取、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全额集中用于安置职工。这样,使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变成财政资金,由财政统一拨付安置职工。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向省争取一些专项资金,从而有效解决了职工安置费来源,使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到目前止,市直27户破产企业需安置职工13192人,安置费已全部发到清算组账户,已签协议并领取安置费职工13130人,安置率达99.53%。
第三招,采取灵活措施,解决企业欠费问题。一是参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改革把职工集资款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合理、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集资款问题。二是化解职工社保问题。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由企业按补交当年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计算并缴纳余下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正常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补交当年的养老金,再按每年增长6%计算余下年限的补交总额,一次性缴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国有企业职工,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另付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已被裁定破产或实施改制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职工,从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或进行改制之日起,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最高不超过36个月;对实施改制或破产企业中已退休和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一次性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交5年的医疗保险费和每人100元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启动资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是解决职工医疗费等其他欠款问题。通过与债权银行协调,促使银行放弃部分抵押权;在事权范围内尽可能减免社保费滞纳金;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努力争取省财政支持等,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阻力问题。
第四招,采取“整体移交、逐步断奶”的办法。解决破产企业职工住宅小区的管理问题。我市不少破产企业原来职工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都是由企业负责的,企业破产后,职工担心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工作今后没人理。为了做好职工住宅小区的管理移交工作,市政府
专门出面召集法院、清算组、民政、环卫、街道办以及社区等部门进行协调。考虑到职工的困难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企业的依赖心理,为了顺利做好移交工作,我市的具体做法是,从企业变现的破产财产中支付一点启动资金,由环卫或物业管理公司整体接管,然后逐步“断
奶”,过渡到由住户自己付费。在移交前,对未实行水、电分表到户的住户,全部实行分表到户,费用清算组负责200元/户,不足部分从财收职工安置专户解决。
同时,对职工住房改革的一些遗留问题,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大开绿灯,妥善解决。如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我市大多数破产企业破产前没有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破产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找不到很清晰的清偿依据,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对此,市政府在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把住房公积金纳入了优先清偿序列,较好解决了此问题。又如针对一部分职工因没有住房或达不到房改条件而无法享受房改政策,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明确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小区建设的前提下,可以对一些职工住房作特殊处理和补办房屋产权证等。
由于我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重视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全市共需安置职工54428人,现已安置44873人,职工热情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促进了改革顺利进行。
(陈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