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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持有劳动合同,如何救济?
□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且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多数原先入职办理程序不规范的用人单位,都纷纷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者已不需要再为证明劳动关系而发愁。
但事实上,至今仍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与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了一式两份劳动合同,HR往往在当时声称等单位盖章后再给回劳动者一份。然而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手里。
此时,稍有法律意识的劳动者必然会疑惑,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是否有不正当的目的?此举将来会否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自己该如何规避风险,在风险出现后又该如何维权?
平时就要录音拍照,固定证据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无非是为了一旦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妄图通过私下篡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逃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裁。
那劳动者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其实不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第二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上可知,劳动者可以在工作中尽量多留心,把考勤表、工资单、工作环境、工作证等资料通过录音、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公司QQ、微信、邮件也是佐证
除此以外,其他的能够用于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还有很多,比如:工作记录单、公司内部交流的QQ信息、微信信息、短信、办公邮件往来记录、财务报销凭证、单位颁发给个人的奖励荣誉证书等,都可以结合在一起,从侧面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发工资方式,尽量选转账而别选现金
谈到这,肯定有人会问:假如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合同并不是为了否认劳动关系存在,而是为了方便己方在劳动争议纠纷出现时篡改劳动合同,劳动者又该如何应对?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篡改劳动合同,一般主要在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条款上进行改动,以降低赔偿金额或规避风险。
关于工资待遇的话,一般银行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故建议劳动者尽量要求单位通过转账形式发放工资。若单位坚持以现金发放工资或者部分工资通过现金发放,则需要劳动者领取工资时收集证据证明工资待遇。
至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笔者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拍照、拍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
想逼单位交出劳动合同?用好“双倍工资”的规定
此外,若劳动者手上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同时仍希望劳动合同能作为证据提交的话,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此倒逼用人单位出示劳动合同。
虽然我国已出台不少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但相对而言,劳动者仍处在一个较被动的地位,其合法权益较易受到损害。故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以免劳动纠纷出现时陷入维权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