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建设者们 / 刘伯良 摄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退,大量中低端制造业行业开始向东南亚地区转移,导致出现部分农民工返乡现象。部分农民工返乡既是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推动农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良机。
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返乡实现就业,必然带动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通过现实购买力和其他投资方式,将会进一步影响农村消费市场。但同时一旦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失败也将会对和谐社会构建带来一定影响。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失败,首先,在身份认知上,特别是一些长期在城市打拼的农民工已经习惯城市工人身份,由于缺少必要的农业生产技能很难适应农村生产生活,一定会产生心理反应和情绪落差,很容易将不满情绪发泄到社会上。
返乡农民工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就业竞争的不公平性、规避劳动合同签订、格式条款包含诸多“霸王条款”、程序救济不力、仲裁程序设置不合理、劳动保障监察不力、欠薪欠保等诸多问题影响,这些问题都严重侵害了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虽然国家针对返乡农民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为构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并已经形成了基本体系框架,但在现实情况下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很多返乡农民工为获得更高经济报酬和更好生活水平始终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往返,在城市农民工不属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范畴。由于其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在农村地区也没有被纳入到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同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多是从事较为艰苦的高危工作,劳动时间和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二是返乡农民工职业培训权利得不到有效落实。随着国家出台相关制度,要求各地区要结合返乡农民工职业需求和地域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并要求采取正面讲授和远程网络教学等多种方式为返乡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并按照相关给予一定培训补贴。但从实际效果看,很少有农民工愿意参与到培训中来,一方面,由于自身素质和文化学历限制,对培训课程缺乏兴趣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多数返乡农民工认为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职业培训缺乏针对性,课程讲授方式和课程内容与自己的实际需求存在极大差距。此外,还有部分地区对落实返乡农民工职业培训不够重视,返乡农民工职业培训权利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是返乡农民工对劳动权益相关法律缺乏认识。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返乡农民工小学以下学历比例占到5.8%,小学到初中学历占到48%,多数返乡农民工整体学历水平偏低,对劳权益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其中绝大多数返乡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解决,或是忍受权益受到侵害;很少有返乡农民工对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有正确认识,在遇到权益侵害时诉诸于法律。加之,当前我国法律缺少对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讼成本过高,一旦诉讼失败还要承担更多经济损失等,导致能返乡农民工劳动权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返乡民工再就业市场监管检查不到位。当前,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市场缺乏监管和指导,导致部分不良中介和企业对返乡农民工使用不规范合同,拖欠返乡农民工工资。一方面,由于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力量不足,导致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侦办时间过长,很多案件不了了之,手段软弱,很多地方只能针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其他形式案件查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对查处案件惩罚力度不够,很多用人单位和企业公然与劳动监察部门“打太极”,返乡农民工权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震慑违法企业的目的。
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保障体系的构建
构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保障体系就是要从国家制度层面,针对我国返乡农民工保障体系遇到的困难和返乡农民工的现实需要有效结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宣传培训。同时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上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其中。进一步加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检查力度,对非法中介、违法企业和用人单位予以坚决打击,并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返乡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允许返乡农民工发展协会组织,便于返乡农民工自治和政府管理。
首先,应当将返乡农民工权益法律制定和宣传培训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针对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予以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欠薪预警制度,对欠薪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违法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未来在税收、政府项目参与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通过多种手段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教育宣传,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主动提供者,理应承担起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通过传单、新闻报道、网络举报互动、自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将返乡农民工权力保护的相关内容制成通俗易懂、贴近农民工生活的纸质、视频和动画宣传品,切实提高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同时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也让个别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打消欠薪欠保的小心思,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舆论氛围。
其次,有必要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之中。进一步健全针对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尝试将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中来,按照相关规定在诊治、住院、报销上面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医保待遇;制定符合返乡农民工参保办法,在保费缴纳、医保病种上予以适当倾斜,返乡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职业特点选择灵活的参保方式。在新医保的责任主体,新医保与新农合有效衔接上,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释说明,最大限度方便返乡农民工参保。进一步完善返乡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权益。切实发挥土地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失业、生存保障作用。
再次,应当考量将返乡农民工的维权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返乡农民工因为欠薪欠保等问题进行维权上访事件屡见不鲜,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返乡农民工维权上访问题的发生,首先就是要对返乡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从思想上转变维权的方式方法,树立法律意识,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律形式解决欠薪欠保问题才是正常渠道。其次,劳动仲裁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机制,进一步精简程序和步骤,对涉及到返乡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问题的要优先审理、从快审理、加强后续服务。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以政府法治部门和社会公益律师组成专业法律援助团队,对返乡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予以法律援助,同时法院等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尽量减免返乡农民工诉讼费用。
第四,可探讨将返乡农民工权益保障机构设立与保障机制构建有机结合。一方面,应该尽快修订《工会法》等相关法律,通过建立返乡农民工工会来加强返乡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让工会真正的发挥组织引导和权益保障作用。通过组织返乡农民工工会,针对本地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情况、创业情况和权益侵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积极寻求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活动提供资源、政策和沟通协调服务;对返乡农民工侵权事件提供资源、调解和相关法律服务;对修订返乡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发挥提出民调意见,通过组织行业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返乡农民工权益保障职能,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市场,构建相应配套保障机制来切实维护返乡农民工权益。
第五,要将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机结合。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主动意识,切实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用人单位的巡查力度,建立日常巡视检查制度,结合本地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分布特点和集中问题,主动到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查找,对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限期整改没有完成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将问题彻底解决。这样既能够将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阶段,也能够实现维护返乡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最终目的。劳动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提升仲裁人员专业素质,建立高效、便民、实效的劳动仲裁争议制度。
参考文献:略
□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应用法学与公共事业学院
(本文有删节,原标题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法理依据与保障体系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