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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县以上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制力度加大,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蓬勃发展,工会经费收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进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全总、全总财务部、全总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等重要文件。全省各级工会积极贯彻落实全总的文件精神,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工会财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全省工会经费收缴保持了稳定增长态势,为广东工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了物质保障。
按照省总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针对工会工作中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我们开展了县以上工会经费“一改三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本次调研主要采取面上调查和点上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总财务部制定《全省县以上工会贯彻落实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情况调查汇总表》下发到各市、县级工会.并到部分地区进行典型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一改"
根据全总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文件精神,我省以粤工总财[2005]203号文进行了转发,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留成比例由原来60%调整为50%,其余50%上缴上级工会。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及1 03个县(市、区)总工会已发文调整了上缴经费比例,调整率达85.5%。
(二)“三策”
1、财政统一划拨。根据全总、财政部关于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文件精神,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以粤工总[2005]198号文进行了转发”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全省16个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及73个县(市、区)总工会实行了财政统一划拨,执行率达61.4%。
2、委托税务代收。省总积极推动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邓维龙主席多次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亲自出面与省地税局沟通协调。受邓维龙主席的委托,9月5日一1 3日,省总与省地税局组成联合考察组赴内蒙、重庆、湖北三省(市、自治区)进行学习考察,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深圳市总工会作为我省先行一步的试点单位为这项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2006年省总财务部对工会经费委托代收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的基础上,2007年底,深圳市总代收系统已将六家试点单位的工会经费152.1 3万元成功划转至市地税局的工会经费汇缴专户2008年,深圳市总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并实现了入轨、足额和全覆盖。深圳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运行系统主要有“四全”的特点,即全额代收、全信息化、全面覆盖、全新票据,受到了全总领导的高度评价。 3、收取建会筹备金。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应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文件精神,我省以粤工办[2004]55号文进行了转发.并在《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4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调查资料显示,目前仅深圳市总工会(含6个区总工会)对2987个单位收取了建会筹备金。
二、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2006年,广东省委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广东中作用的意见》(粤发[2006]1号),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积极探索实施由财政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方法。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为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推动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实现工会经费收入有新的增长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调查发现,“一改三策”在我省贯彻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调整上缴经费比例不到位,有些市甚至还是执行老办法。虽然省总工会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座谈后,结合广东实际,把全总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不少于40%的要求调整为不少于50%.但全省仍有2 1个县级工会未作调整;广州市及其所属1 2个县区工会只是按42%调整上缴经费比例;其余已发文调整的工会中,大多数反映难以按新比例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仍然按老办法实行6:4分成。
(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不足额。调查资料表明,虽然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全总的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全省只有6个地市工会及13个县级工会实行了足额划拨,有1 0个地市工会及60个县级工会实行了不足额划拨,余下的5·个地市工会及51个县级工会完全没有划拨。
(三)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起步太晚。截2008年4月,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7个地级市、2024个县开展了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分别占省级工会的87%、地级市工会的86%和县级工会的7 1%。其中有1 9个省(自治区)由省级统一下发文件,规范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9个省(自治区)已全面实现了委托税务部门2%全额代收工会经费。目前,我省的深圳市于今年开展了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试点工作,汕头市、阳江阳春市、肇庆高要市总工会等也努力争当广东委托税务代收试点单位。深圳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运行总体形势较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仍存在不确定性、收取建会筹备金法律依据不充分、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及基层工会开立账户难度较大、垂直管理的工会组织经费管理难度增加等。
(四)收取建会筹备金仍是纸上谈兵。从调查资料可以看到,虽然我省已下文及在《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应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但执行难度很大。目前只有深圳市总工会(含县区工会)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同时,共收取了2987个单位建会筹备金,其他部分市、县工会则只有不太准确的应收建会筹备金单位数,不能真正收到建会筹备金。
“一改三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碰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工会经费收缴没有硬手段。尽管有《工会法》撑腰,但在对建会单位工会经费的收缴过程中,总是缺少刚性,致使工会经费收缴难的现象长期、普遍存在。如一些企业老板认为调整前的上缴标准已经太高。数额太大,调整后更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就能拖则拖,能欠则欠。同时基层工会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对依法提取、拨缴工会经费认识模糊,也影响了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二是在非公经济组织难以收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目前我省非公经济组织迅猛发展,约占建会数的40%,对这部分企业都没有按比例收缴工会经费,只是象征性收缴一点,这是我省工会经费收缴率低的主要原因。至于收取建会筹备金,也阻碍重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认为收取工会经费(筹备金),会削弱地方招商引资竞争力,“吓跑"投资者,影响投资环境.致使工会不敢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目前组建工会难度大,地方工会多采取直接上门协助企业建会的办法,有些还应允先成立工会,暂缓上缴工会经费,收取建会筹备金也只好搁置。
三是部分地方财政法律意识淡薄,以各种理由不足额划拨或完全没有划拨工会经费。调查发现.有些部分地方财政统一划拨的只是正式职工的工资部分,没有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2%足额划拨.而且一些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较多,自己创收发放的奖金也不少,这一部分更未计拨工会经费;有些财政部门则过于强调地方财政困难,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发放仍存在拖欠为借口”拒绝依法统一划拨工会经费;有些工会因当地财政帮助解决了工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所需的经费,或逐步把工会机关人员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和统发,就没理直气壮地依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统一划拨。
四是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至今没能联合发文开展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而且操作性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市都要求省里统一下文,才好统一操作。
三、对策和建议
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的改革措施非常正确,也非常必要,对于推动工会经费收缴方式的创新。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率具有很明显的促进作用。为了尽快推动“一改三策”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一改三策”"的宣传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以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各项工作的开展。
1、对于调整上缴经费比例工作,各级工会要切实按照省总工会的相关文件要求调整上缴经费比例七确保基层工会留成和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足额到位,并在做实账户和扩大经费收缴面,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率上下功夫,不断挖掘潜力,增加工会经费收入。 。
2、对于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各级工会要深入研究,大胆实践。对已实行委托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在足额和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力争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还没有起步的地方,要积极主动地与地方党政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省总工会要继续争取省委省府的重视和支持,尽快与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提供“通行证”。
考虑到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会增加地税系统网络负荷、工作量和经费,结合广东的实际,一是可全省统一软件、分步上线;二是在条件成熟的地级以上市开展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根据全总的要求和全国的情况,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可借鉴重庆市的做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即应上缴上级工会部分)代收。
3、对于财政划拨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作,对已实现财政统一划拨的,要积极争取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额纳入预算,足额划拨;对干部分划拨的,要争取划拨比例要逐年提高,并制定若干年达到足额划拨的目标;对尚未实现财政统一划拨的,要加大力度推进。
4、对于收取建会筹备金工作,要向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要完善建会筹备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杜绝管理上的漏洞。
(二)要及时召开“一改三策”工作现场会,注重抓好试点和典型,召开现场会宣传报道,再以点带面,逐步辐射带动。
(三)要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和财政、税务稽查部门作用,加大工会经费检查力度,把工会经费计提拨缴审计纳入人大执法检查和企业领导离任审计的内容。
(四)要树立《工会法》的法律权威,对违反《工会法》,拒缴、少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通过舆论报道公之于众,以引起社会的重视。
课题参与部门: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