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存在哪些风险?

“共享用工”的本质是借用借调。不过,借出职工的单位并不以借出职工为主营业务。如果用人单位以营利为目去“共享用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咨询概况

网友陈先生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他于20196月入职一家连锁快餐公司,担任服务员。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依法停止了堂食服务,改由仅提供外卖服务。这导致服务员们一直处于闲置休息的状态。今年2月,公司向陈先生提出了“共享用工”计划,鼓励员工们在疫情期间前往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等疫情过后再回公司上班。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资由公司按照物流公司同类员工的标准发放。陈先生认为与其在家呆着,不如去物流公司工作,还能挣更多的钱,于是欣然响应了公司的倡议。但由于他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于是特向省总工会律师咨询: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到底靠不靠谱?

回复意见

人社部于2020221日在其官方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第十一项问答记载:

“目前,盒马与餐饮企业的共享员工模式在媒体宣传的较多,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可见,“共享用工”是合法的,也是企业和企业之间解决劳动力配置的有效措施。不过,“共享用工”的本质是借用借调。借用借调往往是基于一些特殊原因,在特殊时期的特殊操作,职工借出单位并不以借出职工为主营业务。“共享用工”模式中,借出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工发放工资,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可共同对职工进行用工管理。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信息,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资由公司按照物流公司同类员工的标准发放。该快餐公司和物流公司的“共享用工”与上述的分析和人社部答复中的操作相符,故一般具有合法性。

风险提示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营利为目的而“共享用工”?

答:不能。人社部的上述文章明确表示,“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用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但是,能进行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劳务派遣资质,而很多用人单位其实并不具备该资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共享用工”的名义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很可能被认定为进行违法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