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评价暂行办法
粤工审[2012]11号
(2012年4月9日广东省总工会第十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促进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参加预算审查会议,应当积极发表审查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填写预算审查工作底稿。
第三条 评价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第四条 评价工作每年一次,任期结束前对全体委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评价结果纳入市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指标。
第六条 评价工作由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评价采用多数评价法。
第八条 评价采用100分制,附加分20分。
第九条 评价内容:
1、出席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全体会议情况:
A、按时出席会议计70分;
B、经批准请假计60分;
C、无故缺席不计分。
2、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全体会议审查、审议情况:
A、发表审查意见的计5分;
B、未发表审查意见的不计分。
3、《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底稿》完成情况:
A、认真填写审查工作底稿计10分;
B、及时提交审查工作底稿计5分;
C、未提交审查工作底稿不计分;
D、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的计10分;
E、未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的不计分;
F、审查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加20分。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四个等次:
优秀:90分(含90分)以上;
良好:80—89分(含80分);
称职:(60—79分)(含60分);
不称职(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经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评定后,有关评价结果将通知委员本人。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将对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表现突出的委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任期结束前,全体经费审查委员的评价结果将报省总组织人事部门。对任期内综合评定为不称职的委员,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换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