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津贴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据某位网友在“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是一名建筑工工人,每年夏天都在37℃以上的高温下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但是其入职至今从未领取过高温津贴。直到今年,看了媒体的报道,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么一回事。于是,其向公司追讨高温津贴,但公司反馈已每月提供清凉饮料,不再发放高温津贴。为此,该网友特向广东省总工会咨询关于高温津贴的相关法律问题。

【回复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月150元,或每天6.9元。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充抵高温津贴。另外,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并需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此,本案中,公司安排员工每天在37℃以上的高温下连续工作十小时,并且以已发放降温饮品为由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给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员工有权加以拒绝,并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风险提示】

问:高温天的夜间相对凉爽,对于在夏季上夜班的员工,是否意味着无法拿到高温津贴了呢?

答: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以“夜间不属于高温环境”为由拒绝为在夏季上夜班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我们倾向认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或室内、温度多少,并无白天和黑夜之分。用人单位在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上夜班时工作场所的气温已降到33℃以下或室外天气已低于35℃的情况下,员工上夜班就应该享受高温津贴。□信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