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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未经上级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企业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合并或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二、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和途径。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职代会或工会, 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通过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公司,可参照职代会的职能建立相应的割度,并积极进行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探索。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卓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公司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5)依法选举和更换毯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企业研究决定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奖励,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四、为建立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协商的方式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代表平等协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并以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应事先将需要协商的各项内容在职工中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取得大多数职工的赞同和支持;有职代会的企业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应与鲨事会任期一致。
企业应建立工会代表与董事会或经理的协商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执行梊体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五、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具体的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试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都要选举一定数量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六、企业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分别依法推荐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通过法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
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不实行职代会制的公司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七、有职工持股的公司,工会可以组织职工组成“职工持股会”,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选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工持股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八、企业工会应积极参与本企业的试点工作,动员和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国家主人翁态度从事生产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支持改革,支持本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