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劳动权益,对社会的安定有直接的影响。我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建立后,即把预防和参与调处劳动争议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抽查厂规,重新修订

在调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不少企业单位制订的厂规厂纪超越法规范围,如规定“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五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十天者,作除名处理”,又有的规定: “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作开除处理”,甚至还有的规定“故意不佩戴工作牌者除名”、“当班睡觉者给予除名或开除”,如此等等。我们抽查21个单位的厂规厂纪,其中17个有超越法规范围的。同时,有些单位制订厂规广纪没有经过职代会充分讨论,只是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有的甚至召开车间主任会议来决定本广的厂规厂纪,处理职工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有一个单位一次开除六个职工仅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就作出了决定,有一个公司规定车间主任有权“解聘"(解雇)职工,职工被处理了,连厂工会也不知道。

对于这种违背国家法规的做法,我们除了在参与调解和仲裁时给予严正指出外,还在有关的会议上和培训班中反复讲了这个问题,同时还与这些单位的领导个别进行了交谈。

为了让企业行政和工会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我处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精神,写出了《有关对职工开除,除名和违纪辞退问题的意见》,印发到各基层单位,这个《意见》分如下几个部分:(1)处理要慎重;(2)要掌握处理的政策界限;(3)要履行法定程序;(4)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厂规厂纪”不能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这个《意见》印发后,反映比较好,不少企业行政的劳资干部都来索要,我们后来又翻印了一次,   《湛江工运》也全文刊发了这个《意见》。

现在,经抽查发现有违背法规条款的厂规厂纪,基本上作了修改,湛江卷烟厂原来强调经职代会通过不能改,后来也通过职代会作了修改。联纺公司过去由车间主任决定“解聘“回家的职工也巳收回来了。

二、认真调解,化解矛盾

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非常强调做好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的做法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调解委员会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把法规条文摆在桌面上,要求依法办事。如联纺公司女合同制工人单志华,因怀孕流血,请假休息保胎,行政领导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调委会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行政领导说明,并以该《规定》条文出示,行政领导看后即收回了辞退决定。又如遂溪县制药厂行政单方更改与四名职工原订的合同,事前未经任何协商,即由厂部单方决定,发出通知,该四名职工不服,申诉到调委会和县总工会法律顾问室,经调查后认定,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单方变更合同,不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精神,即依据《规定》向厂方说明,并来《规定》出示,厂方最后同意收回通知,按原合同履行。事实证明,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调解是可以收到效果的。

二是发挥一级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基础上,运用主管企业的权威,居中调解,也可以收到一定效果。我们曾经处理过一宗比较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是通过一级调委会调解解决的。吴川县漆器工艺厂有职工260人,前几年因生产任务不饱满,先后有一百多人出外自谋生活,有的长达三年多,一般都有一年左右。近来由于生产需要,厂部通知这部分职工回厂上班,并需交回外出谋生期间的“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规定全部缴交后才能上班),但因为管理费事前并未协议,而且要一次缴交,工人接受不了,因而有部分职工未回厂上班,于是厂部作出决定对21名职工作除名处理(在湛江日报发表),计划分三批除名106人,占全厂职工人数的40%,由于除名人数较多,加上那些将要被除名的职工也知道自己巳被列入除名的名单之中,很是激愤,到处议论纷纷,震动了全厂并波及厂外,他们集体向市、县总工会及县劳动局申诉。

我们处理这宗案子,首先碰到两个问题:(l)该厂是二轻集体企业,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范围;(2)除名问题不适用调解方式。但这又确是一宗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双方对立悄绪又很严重,巳直接对工厂生产及社会安定产生影响,严重的情况正在继续发展,问题很为严峻。

在这样的情况下,职工向我们申诉,我们怎能不管?既不能仲裁,又不适用调解,又该如何处理?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我们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来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初时颇费斟酌。但时间紧迫,不容许迟疑不决,必须尽快作出处理方案。

第一,我们首先说服厂方暂缓进行第二第三批除名。第二步,我们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在该厂的主管公司一一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成立一级调解委员会,由它出面进行调解。我处则会同县总工会和县劳动局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第三步,由一级调委会负责组织人力,征询各方意见,并分别到被除名的21人家中

访问,通过他们选出三人作为代表进行协商。第四步,召集双方代表开会协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多次协商讨论,双方观点逐渐接近,最后协商同意:管理费应重新协议,并要召开职代会讨论,按职代会决议执行;除名问题因其前提一一管理费前未协议,现在以此作除名处理不当,应收回。双方最后在协议书上签字,厂方在《湛江日报》声明恢复该21人为本厂职工。这样,一宗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的争议,通过耐心的调解,终于获得了解决,使一场即将掀起的大波平息下来了。

据统计,1999年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案件97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25件涉及人数257人,经调解达成协议87件。

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职工一般都向总工会和劳动局分别申诉,我们两个单位多奻都是联合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在共同调处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

(1)坚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为了有利于争议双方今后共事,特别是职工一方便于在企业中继续工作,我们一般都力争调解解决。例如棉纺厂女合同制工人庞少英,因在生产上出了点小事故,厂方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在接到申诉后,与市劳动局共同进行调查,结果认定,该女工当时责任心不强,出了小事故,是有错误的;但未造成损失,仅凭这一点不适用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戎们向厂方建议收回决定,并且说明,如果仲裁,也将裁决收回。厂方最后同意收回解除合同决定,并补发了工资。

(2)坚待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慎重裁决。鉴于当前一些企业行政领导仍然存在法制观念不强,滥用惩罚权,随意处理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我们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特别注意对职工的处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理是否适当。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使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如市公共汽车公司乘务员李连祥(女)、梁华胜两人贪污票款分别为1.90元,1.60元,均被作开除处理,经我们调查,有些事实证据不足,而且数额不大,本人也有检讨,作开除处分偏重,我们劝该公司收回决定,未被接受,最后裁决收回,该两职工巳回单位上班,并表示吸取教训,奉公守法。

据统计,1990年全市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件,结案18件,其中调解结案12件,仲裁结案6件。在巳结案的案件中,单位胜诉6件,职工胜诉7件,双方谣分胜诉5件。

我们亿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耍是:劳动争议调委会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大基层如港务局有职工一万多人,争议案件不少,虽多次做工作,但领寻思想仍未引起重视,至今尚未建立;还有相当部分调委会尚未发挥作用,在案发后,怕得罪企业领导,不敢进行调解,把矛盾上交;厂规厂纪虽进行抽查,但未进行全面检查,还有不少问题未发现、未解决,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