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劳动合同制与职工主人翁地位
二月二十五日《浙江日报》发表陈自芳的文章《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不会改变月工的主人翁地位》。陈文认为,实行劳动归、同制的基本宗旨,是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建订明确的责权利关系。它不但不会改变,相可以更规范地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主人翁的地位包括三方面内闷:一是职工在企业里享有的权利,如就业权、收益权、福利享有权等;二是职工在企业里应负责任,如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风险等;三巨职工在企业里的职能,如工人必须积极参叩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随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参与对企业的民主管理等。三者密切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切的整体。在“铁饭碗“和”大锅饭”体制下,却往往出现责权利相分离的情况:一部分先进职工长期出色地履行职责,对个人的权利却每每推却;而一些职工往主将其应尽的职责置之一旁,却更多地利用“主人翁”的身份,尽可能地获得个人的收益和福利,并把永久就业权看看作“主人翁”的天然权利。劳动合同俐以法律的形式,将职工的责、权、利完整地在体现经济合同中,改变了三者分割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