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家关联公司累计工作了10年 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概况】
网友吴女士向“工人在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2008年6月,她入职某IT分销集团,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吴女士被调到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实际上仅是用人单位发生了变化,吴女士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未变),并与该关联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后来吴女士发现,每当一份劳动合同届满,她都要与不同的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2018年5月,吴女士即将在该集团工作满10年。这时她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她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回复意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上述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明确了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此处的连续计算既包括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也包括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第二层意思是在第一层意思明确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的前提下,特别规定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则新用人单位在将来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于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作为一个整体,规定的是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否连续计算的问题,而没有涉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得不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的结论。
我们倾向于排除以上第2种观点。因为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那么所有的集团公司都可以通过工作调动,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只能解释为既包括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也包括计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
【风险提示】
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由于职工需要证明存在上述其中事项,所以建议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收集存在以上事项的证据材料,以便需要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