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粤民救[1999]5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特困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城镇居民(下同)。其中在职、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制解决。各级社保部门要加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城镇特困人员中在职、退休、下岗和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尽快落实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实施前,这部分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城镇特困人员中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医疗待遇不变,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特困人群中的其他人员,包括“三无”人员、无业人员及在职、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中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原则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各地财政增加预算安排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从2000年1月份起实行。
二、民政部门必须严格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确保医疗救助金真正用于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由户主持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街道或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街道或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按月或按季限额报销。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医疗救助额度以当地保障标准的14%为限,年终结余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特殊医疗救助。
三、各级财政在年底前要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量和资金需求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基本医疗救助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确保从2000年1月起由民政部门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它作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各级民政、财政、社保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责,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各级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8日前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由省民政厅将全省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